党建要闻 纪检工作 群团动态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上一条: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入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中共中央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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