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科室: 学校已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基金暂行细则》,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科教科 2015年4月22日
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基金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职务创造和发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基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基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知识产权基金仅受理以安徽医科大学为唯一或第一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知识产权基金资助范围。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进行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所产生的代理费、官费(即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申请维持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中止费)和1至3年年费; 2. 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进行的国际专利申请,国际阶段所产生的官费中的传送费和国际申请费。
第五条知识产权基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申请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实审通知书、专利缴费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代理委托书、费用发票(原件用于财务报销,复印件提交科技处备案)等至科技产业处。 2. 科技产业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书和票据由科技产业处处长审签。 3. 财务处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书和票据由财务处处长审签。 4. 经科技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于知识产权基金中列支、报销有关费用;金额超过财务规定科技处审批限额6000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以学校为申请单位,或在职期间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研究,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条国家、省、市、区财政给予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部纳入知识产权基金,统一管理使用;给予PCT专利的补助或奖励,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申请人名下科研经费专项。
第八条有其他共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如从我校知识产权基金中支出相关费用,必须出具其他申请人/专利权人确认国家、省、市、区财政给予国内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的补助或奖励资金归安徽医科大学所有的声明。
第九条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基金资助范围进行申请。
第十条资助过程中或资助后,如发现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立即追回资助费用,情节严重者,按有关纪律检查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基金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实行年报制度,向全校公开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