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可以是本次招标的诊断试剂(以下简称试剂)制造商,也可以是经本次招标试剂制造商有效授权的非制造商。
3、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其必须具有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同一品牌只允许1名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非制造商的法律身份是本次招标货物制造商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试剂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试剂,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人为非制造商时,其注册资本金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若为外币,按企业成立日或增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换算,以后发生者为准,下同)
5、投标试剂的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其注册资本金须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6、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的诊断试剂经营范围许可。
7、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8、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制造商在中国关境内时,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9、投标试剂制造商或参与本项目投标的非制造商近三年来(2013年1月1日以来)至少具有1项类似项目供货业绩(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供货业绩指:投标人有提供与招标试剂同一品牌的配套的检验设备,且与本次所投标提供的规格型号相同或相近的业绩,相同的优先)。
10、投标人须提供与投标试剂同一品牌、满足医院质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的配套的检验设备,否则投标人的相关投标无效。
与试剂配套的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后的附件1:试剂配套检验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
11、另有部分其它试剂及检验设备需一并提供,详见招标文件后的附件2:部分其它试剂及检验设备要求(招标包号对应部分其它试剂及检验设备)。
12、一个投标人只能投标一个标包(包括附件1、招标包号对应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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