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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学基地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评聘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3-11-28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基地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评聘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2011121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 二月七日

 

 

安徽医科大学教学基地

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评聘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基地建设,拓展教学资源,建立健全我校兼职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各教学基地带教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临床等业务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聘兼职教学系列职称的教学基地包括临床教学基地(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学院、教学实习医院)以及其他各类各专业教学基地;评聘的教学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评聘的对象包括授课教师、实践带教教师。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申报兼职教学系列职称的带教教师须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践、实习、见习带教),根据科室实习安排和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指导临床、实践教学,组织专题教学讨论,指导论文或专题项目设计与报告撰写;掌握本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发展动态,带教意识强,及时向学生介绍新知识,传授新技术;参与学校组织的教材与实验(实训)指导的编写和教学研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兼职教学系列职称的带教教师均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学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能积极、圆满地完成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能任满一个聘期;

已经承担我校本专科生、研究生理论教学和后期指导、见习和实习(实训)带教工作,一般应具有全日制院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经过我校兼职教师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报不同职级兼职教学系列职称的带教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兼职副教授条件:必须具备条件12-3项中一项

1.必须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任主治医师以来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为准,下同)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在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且主持院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主持院级课题2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证书2项(前3名)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并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在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申报兼职教授条件:必须具备第1项和第2-3项中的一项。

1.必须具有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任副主任医师以来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或在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并且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3名)1项以上,并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或在统计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社会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兼职教学职称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兼职教师聘期期满后,可申请续聘。首次聘期期满申请续聘,必须以安徽医科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科学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章 聘任比列

第七条 申报兼职教学系列教师职务采取限额申报,各教学基地具体聘任人数由校教学任务计划下达部门根据教学基地人才结构及承担我校的教学任务量、教学层次及学生数量来确定。近三年没有承担各类教学任务的不得聘任。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各教学基地根据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评聘条件和聘任数额,确定本单位拟聘兼职人选(必要时学校派遣专家组织答辩),并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聘任审批表》和《安徽医科大学拟聘兼职教学系列职称综合情况一览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经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0月底报学校医院管理处,医院管理处会同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提出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学校召开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会议或者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校长签发聘书。

第六章 聘任期限

第十条 一般兼职教学系列职称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期满者,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申请续聘。

第十一条 即将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聘任期限至退(离)休月份。

第七章 待遇

第十二条 凡被我校聘任的兼职教师在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项目申报、成果报奖、学术交流和图书借阅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活动等方面可比照安徽医科大学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聘任的兼职教师,如调离我校教学基地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所聘职务随即解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121日起施行,原校人字(2009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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